车厘子无中文标签,顾客索赔6万?法院判了!

2月中旬,广西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家水果经营部,因今年1月出售的10箱进口车厘子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被顾客告上法庭。2月27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据了解,南宁金桥批发市场某水果店主黄先生和陆女士夫妇,于1月从南宁海吉星市场进了一批进口车厘子,顾客朱先生花5500元一次性购买了10件。之后朱先生以车厘子包装上无中文标签违反相关法规为由,到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起诉,要求销售者南宁市某水果经营部和经营者黄某共同承担其价款损失5500元并承担十倍赔偿55000元。

2月27日上午,兴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顾客朱先生的起诉书上载明,他在黄先生夫妇的水果店购买的车厘子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卖主黄先生表示,这些车厘子从南宁海吉星市场进货,来自智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多年来,他一直从南宁海吉星市场进货,那里很多进口水果都没有中文标签,买的卖的都习以为常,从未听说有人因此被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有序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主要围绕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涉案进口车厘子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否予以退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2月28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了该案的审理结果。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产品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而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涉案产品时,中文标签缺失的瑕疵,不足以对他人造成误导。原告也无法就被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进行有效举证,因此相关诉请缺乏充分依据。依照《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并宣告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

业内人士指出,这里面说的进口食品是指“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智利车厘子虽然在外国有了简易的包装,但本身还不能属于预包装食品,应该算是农产品。农产品销售是不需要具体的外包装标识的。其次,规定上说的是没有包装不得进口,但是这些车厘子都是正规取得进口,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各类手续齐全。

目前,南宁相关的经营者已就进口水果未贴中文标签的行为进行了整改,以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图片来源:Pixabay;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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